政府信息公开
006939844/2021-0050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04-26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粤交运〔2020〕197号
2021-06-1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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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运〔2020〕19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为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维持良好的驾驶培训秩序,便利群众参加驾驶培训考试,促进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从源头上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现就相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善培训“一张网”,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各地应督促驾培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017年第64号)等要求,自主选择符合标准的计时平台(含网络远程教学平台,下同),鼓励优先选用具备活体人脸识别功能的计时设备,充分尊重驾培机构选择计时平台的自主权。各地保留的市级培训监管平台,应具备虚假培训学时识别和上传拦截功能,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市级监管平台,各地应停止继续使用,并有序安排计时平台直接联调。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依托信息化监测、大数据分析手段强化对培训全过程监管,弥补传统监管方式的不足,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交通、公安两个系统联网对接后不改变现行行业监管的职责边界和规则,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具体承担辖区内驾培机构的许可及其“人、车、场”等信息的审核职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确定驾培机构招生指标,监督驾培机构按培训能力招收学员;对疑似虚假学时,各地应按管理权限启动人工审核流程。

  三、严格培训质量监管,督促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培训监管平台的应用及数据维护,督促驾培机构将学员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培训监管平台。强化《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的监督检查,采取在线抽查、实地督查、定期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的监管。

  督促驾培机构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完成培训后,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及时上传各个培训部分的《培训记录》,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结业考核,发放《结业证书》;督促驾培机构按规定保存所有原始电子教学日志记录(含理论和实操部分)备查。

  四、规范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提升理论教学质量

  严格执行《大纲》关于“课堂教学不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的要求,充分发挥驾培机构安全宣传教育阵地作用,指导驾培机构将“五个一”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相关内容与《大纲》有机结合,利用全省交警部门统一制作并每年更新的交通安全法治教学视频和警示教育片对学员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培训;将交通安全法治教学视频2学时,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2学时,共计4学时内容纳入《大纲》第一部分课堂教学有效时长监管;将交通志愿服务2小时,作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体验内容,计入《大纲》第四部分课堂教学有效时长。

  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督促驾培机构按当地防疫部门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疫情期间,可临时取消课堂培训的强制要求,相应部分的教学内容以网络远程教学学时替代。

  五、推进科技兴训、绿色培训,探索驾培新模式

  鼓励驾培机构根据实操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在确保培训安全的前提下,应用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探索机器人教练的场地教学新模式。落实《大纲》关于模拟器教学的相关要求,对使用模拟器开展计时培训的,各地应采用在线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督促驾培机构选用符合要求的模拟器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所选用的模拟器符合《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JT/378-2014)技术要求,具备登录、登出和活体人脸识别等功能,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培训监管平台。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以变相许可或指定产品等方式干涉企业的自主选择。通过创新教学模式,减少传统培训模式对教练员和场地面积等时间、空间的依赖。 

  六、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统筹严格执行《大纲》、便利学员约考和驾培机构教学组织等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置最低约考学时共享标准。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加强驾培行业信息公开,定期公布驾培机构培训能力、培训质量等情况,引导学员选择优质驾培机构学驾。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规培训行为

  各地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政研函〔2020〕371号)相关要求,加强对驾培机构培训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驾培行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和计时平台的“黑名单”制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不断完善违规培训的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

  加大力度,集中整治驾培行业乱象,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驾培机构伪造培训信息、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场地培训以及计时平台上传虚假培训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根治“网络中介”倒卖学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业务以及教练员非法从事教学等行业乱象。

  八、坚持底线思维,切实维护行业维稳

  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2020年社会矛盾问题八个专项治理总体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规范驾驶培训招生中介平台及计时培训平台等经营管理为重点,加强风险预警研判,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尤其要注意加强防范因疫情可能导致的行业维稳风险,科学研判新冠状疫情对驾培行业造成的冲击和影响,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化解社会涉稳风险。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探索建立完善培训学费的监管机制,推广培训费用第三方托管等保障措施,防止驾校因资金断裂无法正常开展培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九、强化部门联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和联合调研,研究解决驾驶培训考试联合监管后出现的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每月将各驾培机构在培人数和年度空余培训能力通报给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当地公安交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培机构超培训能力招生,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通过明查暗访、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紧盯突出问题,打击各类违反《通知》要求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6日

  

  相关附件:粤交运〔2020〕19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