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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发布时间: 2021-07-14 10:4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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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三堡至水口段改扩建项目收费期限

内容: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调差方法2:信息价格法中的Pi为信息价,而且注明“i指采购时间”。地方公路建设受征用地限制,缺乏大型的材料堆放场地,基本是按需购买使用,并且施工方提供的采购时间佐证资料各不相同和难辨其真实性,为便于业主单位管理和真实反映材料使用时间,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补充协议中将“i指采购时间”修改“i指计量当期”或“i指计量当期前1个月”。


答复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答复内容:您好!粤交基函【2019】1302号为指导性意见,招标阶段可在招标文件中结合管理实际和指导意见精神明确具体约定;已签订合同的,应执行合同约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