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铁路工程造价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16:28
为加强广东省铁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政府投资条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表)》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9日(共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1.直接在页面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意见;    

  2.反馈意见受理人及电话:张武奇(020-8373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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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广东省铁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政府投资条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造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过程的费用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清理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编制和动态维护造价台账、开展验工计价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铁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铁路工程初步设计至竣工验收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受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省管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责任主体】 铁路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所辖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造价控制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六条造价活动】铁路工程的造价确定和控制应按基本建设各阶段有序推进:  

  立项决策阶段,铁路投资建设主体(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造价标准和依据组织编制投资估算预估算。

  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有关造价标准和依据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合同清单、变更费用、造价管理台账的编制,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招标时,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清理概算(如需)、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基本原则】 应当针对铁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标准或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铁路工程造价。

  控制要求】  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铁路项目的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限额。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额度是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最大限额。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活动,相对应的造价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组织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规范验工计价,根据需要进行清理概算,建立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实现设计概算预控目标。

  (三)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文件的归档管理,造价文件电子文档应符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要求。

  (四)负责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五)对本项目出现的、现有造价标准未能涵盖的计价依据,应及时组织成本分析或开展计价研究,支持和配合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造价标准。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充分考虑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运营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所需主要设备和材料、征地拆迁价格等造价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完整、准确、合理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概算较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较设计概算的造价对比分析,并加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预判和控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的内控制度,对其编制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及咨询单位】  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造价标准、规范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活动,并建立内控制度,对其计价行为负责。

  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验工计价(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清理概算、工程结算的费用审核。

  第十从业人员】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工程造价职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对其开展的造价活动行为负责。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积极参与造价标准制(修)订、造价信息采集与发布、工程成本分析与测算等造价活动,及时将活动成果提交给造价活动组织方。

  勘察设计阶段】  铁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勘察设计阶段的造价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和造价标准、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性规定和地方标准、地方政府发布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对于未涵盖部分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规定和标准。

  (二)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从其规定办理。

  (三)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重新进行复核,认真分析工程造价增加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四)施工图预算原则上采用概算原则编制;编制时间距初步设计批复时间超过一年的,应采用最新时点价格编制。

  第十实施阶段】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符合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的规定,对有新增或补充的清单应配套相应的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对招标后合同工程量清单确需进行修编的情形,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工程量清单文件应当符合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相关造价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与对应的批复(备案)概预算等费用进行对比分析,且不得超出批复(备案)概预算等费用。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设计变更、合同约定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调整增加的费用按权限经批准后在暂列金额(如有)中列支,暂列金额不足或未设时在基本预备费、招标结余费中列支。

  (二)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更新工程造价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备案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竣工验收】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清理概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复(调整)概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调整概算】  由于价格上涨、征地拆迁变化、贷款利率调整等市场或政策性因素影响,建设单位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批复。

  调整后概算总额扣除价格上涨、征地拆迁变化、贷款利率调整后,超过批复投资估算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先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规程序,获得调规批复后再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直接批复调整设计概算。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新建城际铁路等建设项目,涉及应进行建设规划调整的,从其相关规定执行。


造价标准和信息

  第十补充标准】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对其未涵盖的特殊施工条件下的建设工程,结合广东省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可根据需要编制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包括补充办法、补充定额及费用定额等;地方补充性计价依据包括材料、设备等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成本分析】  对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中未涵盖的,但铁路工程计价有需求的造价标准,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和各参建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及时开展成本分析、形成成本分析资料,按要求提供给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九标准评价】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充造价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对实施效果建立评价、回访机制,促进造价标准与铁路建设新发展理念、技术进步相适应。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及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造价信息】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发布相关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包括人工、地方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

  二十一信息管理】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和信息报送反馈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或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省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报送造价信息。

  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造价软件】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和我省补充造价标准、计价依据的规定,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并符合我省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四章 造价程序和文件

  第二十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预估算报批程序和文件要求应执行省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对需出具行业意见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审核后,应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铁路工程建设、设计、咨询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报送资料主要应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咨询意见、概算与投资估算的对比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采用计价软件编制概算的,还应提供可进行编辑的概算软件版数据文件。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经铁路投资建设主体批复(审核)后,报原批复初步设计的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核报告或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核检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预算与批复概算的对比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采用计价软件编制预算的,还应提供可进行编辑的预算软件版数据文件。

  二十六招标及合同清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文件(含施工标段划分及对应预算拆分表)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规定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应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

  第二十七条【造价台账】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实行总体控制,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投资的过程管控,将概算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对应的责任部门,并建立投资超概预警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反映项目投资总体控制情况的造价台账,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

  造价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阶段造价批复(备案)情况,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年度投资、设计变更费用,招标节余费、预备费的使用情况,计量支付、各阶段造价对比、预估决(结)算等内容,造价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造价台账的编制和更新。

  二十八工程变更合同变更按合同约定执行。设计变更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九清理概算和竣工决算】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对实际发生的总费用进行清理,开展项目清理概算,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清理概算)应按程序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清理概算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报告,相关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合同、验工计价等支撑性资料及其他相关依据。

  竣工决算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竣工决算报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相关批复文件、竣工图纸、合同及结算书、验工计价资料、审计报告(如有)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十文件管理和质量评价】铁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编制并签名(章)。

  建设单位上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文件应同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或电子版上传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综合管理系统。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对造价文件编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造价监督和信用评价

  第三十【监督要求】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将造价监督纳入行业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受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造价活动检查和评价制度、标准,有序有据组织铁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监督内容】  铁路建设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以及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批复、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造价台账和验工计价管理情况、费用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工程变更总体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化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履约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三十三结果应用】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对造价文件编制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等情况纳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体系。

  三十四【执业评价】从事铁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按规定执业注册,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对在我省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进行建档、结合监督检查、继续教育、造价审查(备案)管理等环节进行评价。


第六章 

  第三十其他铁路】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审批)初步设计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可由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联合批准的路省合作项目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执行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有关规定。

  三十六管理和解释】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三十七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广东省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内,对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或完善等活动。其中工程设计方案和范围均未发生变化,仅涉及设计工程量的调整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施工图审核前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施工图总预算已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情形)时,应参照Ⅰ类设计变更程序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批准;由地方政府或运营接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新增工程,可按产生原因,参照Ⅱ类设计变更程序办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设计变更管理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管铁路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控制工程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设计变更。

  第四条管理主体】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负责其权限内铁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对其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进行管理,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各参建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确保建设项目正常开展。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变更分类】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Ⅰ类和Ⅱ类。

  第七条【I类变更情形】  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类设计变更:

  (一)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或重大工程措施;

  (二)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三)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四)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五)国家、铁路行业和省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和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录A。

  第八条【II类变更情形】  除Ⅰ类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

  变更为Ⅱ类设计变更。

  第九条【变更划分】  Ⅰ类设计变更以设计变更原因划分,

  一项设计变更原因为一个设计变更。

  Ⅱ类设计变更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设计变更。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当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设计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亦不得合并设计变更报批。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条适用情形属于由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设计变更,其程序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批主体】  Ⅰ类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

  Ⅱ类设计变更,增减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

  增减投资不满800万元的,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单位审批。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变更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变更程序】  设计变更程序分为提出设计变更建

  议、现场核实、设计变更建议确认、开展变更设计及编制设计文件(含变更费用)、初审设计变更文件、批准设计变更文件、审核下发设计变更施工图等。

  (一)【设计变更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交付使用后,如遇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就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内容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应当在变更内容实施前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明确变更分类后,填写《设计变更建议表》(格式详见附录B)。

  (二)【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变更建议表》后,需要组织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核实,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并对照设计变更建议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应当在确认意见上签字。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作为设计变更档案保管。

  (三)【设计变更建议确认】  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核实后的设计变更建议,经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审核后,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确认,建设单位依据确认意见组织开展变更设计工作。

  (四)【开展变更设计、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研究会审,详细分析设计变更原因,确定设计变更分类,研究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设计变更会审纪要》(格式详见附录C)。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和相关要求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Ⅰ类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在《设计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Ⅱ类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在《设计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设计变更文件完成时间可以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设计变更的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图深度,Ⅰ类设计变更受条件限制时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五)【初审设计变更文件】  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涉及土地、环境、水利等重大问题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市政设施衔接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还应当在报批前征求沿线属地人民政府意见,经同意后,形成初审意见,经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审核后,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

  (六)【批准设计变更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批复。设计方案需要委托第三方以及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或者评审的,所需时间相应延长。

  对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批复的设计变更,应当结合本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设计变更的报批时限。

  (七)【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变更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善施工图,并组织对完善后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详见附录D)送达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应当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完善相关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报批文件构成】  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建议的确认意见。

  (二)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建议的落实情况,变更前(新增工程除外)、后设计方案及预算审核情况、费用列支建议等,因涉及相关单位责任的变更工程,应当同时明确责任单位。

  (三)设计变更文件。

  1.设计变更文件申报表(格式详见附录E):包括变更名称,变更原因,变更前(新增工程除外)、后设计主要方案,变更类别情形,概预算情况,设计变更文件组成等描述。

  2.设计图纸。包括编制说明和设计图表。编制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变更的主要理由(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后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内容;原设计方案,变更后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量及变更预算费用对比情况;设计图表包括同口径变更前、后设计图纸。

  3.预算文件:变更前、后预算及费用净增(减)情况,相关辅助或支撑性资料等。 如有委托咨询审核的,应将审核意见一并提交。

  4.审查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如有)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审核文件等。

  5.其他:如合同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变更工程施工】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如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验工计价】  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设计变更进行验工计价,按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合理确定变更工程实际增减的合同费用。验工计价应当按照相关验工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的验工计价规则进行。

  第十六条动态设计情形】对于设计规范要求采用动态设计的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就动态设计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可以参照Ⅱ类设计变更办理。

  本款所称动态设计是指受建设条件限制,难以在勘察设计阶段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需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查明地质情况,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的设计方法。

  第十七条【应急处治的变更工程因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影响保通或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实施的铁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先进行紧急处理,不需要办理设计变更建设申请。应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并提供影像等支撑资料。

  第十八条相关手续】设计变更涉及土地、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设计变更费用

  第十九条【基本原则】  设计变更编制和审核单位(如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造价标准编制和审核设计变更费用,费用应界面清晰、费用完整、计费准确,确保设计变更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编制原则】  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当采用原备案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涉及新增其他专业工程的,从其行业编制规定)。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或建设单位自行审批的设计变更,其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前款要求进行确定。

  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编制期材料价格一般按照备案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执行。备案预算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预算备案前一个月省交通运输造价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场询价。设计变更其他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编制范围】  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的设计变更中:Ⅰ类设计变更费用编制范围主要为静态投资部分;增减投资800万元以上的Ⅱ类设计变更,费用编制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全生产费等主要变化部分;其他变化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变更费用应当包括变更前费用、变更后费用和变更净增(减)费用。

  其他设计变更的费用编制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编制依据】  设计变更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合同文件。

  (二)设计方案和数量。

  (三)国家发布的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

  (四)省管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和补充性造价标准。

  (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参考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地方性造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费用处理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则。

  设计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设计变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责任划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设计变更相应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非明确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费用,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费用来源】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使用招标节余费用或调整项目总概算;其他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使用暂列金额、总承包风险费或基本预备费。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文件中提出变更费用列支建议。

  第二十五条【纳入决算】  除应急处治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之外,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纳入竣工决算中。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省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开展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变更监督工作,并将设计变更情况纳入铁路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投资建设主体】  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依据省有关规定,履行铁路建设管理职责,建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并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开展所辖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考核评价工作;做好上报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承担铁路设计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铁路建设设计变更管理主体职责:

  (一)做好设计变更的管控,加强和落实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设计质量后评价和设计变更奖惩规定,对设计变更实施有效控制。

  (二)做好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工作,开展设计变更文件质量评价。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并按照规定将变更管理台账每年2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

  (四)应当对设计变更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资料归档工作。

  项目委托代建的,应当在代建协议中约定合同各方的设计变更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确保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变更相关义务,对其所提供设计变更文件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擅自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设计变更方案研究,并严格按照设计变更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设计变更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不得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履行设计变更相关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设计变更方案研究;对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监理单位不得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三十二条【咨询单位】  参与铁路工程项目的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变更咨询责任,并对咨询结果负责。咨询单位不得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审批设计变更的,或者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考核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严格把关,合理控制设计变更费用,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从业单位和人员】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并依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设计变更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其他情形】  实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设计变更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代建的项目执行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权限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省委托审批)初步设计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具体变更管理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联合批准的路省合作项目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执行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录下载:附录A-E.wps

  附录A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附录B 设计变更建议表

  附录C 设计变更会审纪要

  附录D 设计变更通知单

  附录E: 设计变更文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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