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省级港航管理行政职权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13 09:2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广州港务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蛇口、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府令〔2017〕241号,以下简称《决定》),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等7项由厅许可的港航事项(见附件1)分别委托你们实施。为更好地实施此项工作,落实好厅与你们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协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掌握相关法规政策
请相关单位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知、掌握相关事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以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办得好。参照厅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及时调整、制定辖区内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一)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办理全部在“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或进行实时数据交换,所交换数据应及时、完整、准确;“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在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在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平台办理。
(二)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港口理货业务许可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颁发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等,厅将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格式行政许可文书(有编号)及证照文本供你们使用,请务必加强空白格式行政许可文书及证照文本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空白格式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及编号含义见附件2,所颁发证照样式不变,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委托许可事项的有效期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由你们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另行发文规制。
三、业务管理范围
(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包含其相关证照的核发、到期换证、配发营运证等有关业务。
(二)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后,原经厅批准在你辖区内设立的相关企业一并委托由你们管理。
四、检查及报送
(一)厅将不定期对你们承担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审批情况,请做好相关文档留存备查。
(二)请于每季度的前3日填写《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上一季度的审批情况,未发生审批事项的无需上报。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厅港航局联系。
水运处联系人:付广,电话020-83730563
港口处联系人:黄海亮,电话020-83846729
 
附件:1.广州、深圳市等实施的省级港航管理行政职权事项一览表
2.空白格式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87
附件1
 
广州、深圳市等实施的省级港航管理行政职权事项一览表
序号
类别
省级事项名称
承接单位
备注
61
行政许可
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至香港、澳门航线水路运输及在航香港、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审批
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含三个子项:
1. 经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许可业务(不含经营旅客及单船1千载重吨以上危险品、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
2. 港澳航线船舶运力许可业务(普通货物及单船1千载重吨以下危险品、集装箱货物船舶运力)
3. 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许可业务(含在航港澳航线船舶续期、变更船舶数据)
62
行政许可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内资和港澳资本)
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不含各自贸片区内设立的企业
62
行政许可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内资)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蛇口、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委会
 
70
行政许可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71
行政许可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72
行政许可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74
行政许可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75
行政许可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广州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附件 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GHJDXX-XX-XXX
编号含义:港航决定+省政府决定委托事项编号+地区编号(广州:01、深圳:02、南沙:03、前海蛇口:04、横琴:05)+办理事项序号
企业名称:
   你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了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行政许可具体内容
 
                               
                         XXXX XX月XX日
 
抄送:
附件 3
 
《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决定委托事项编号
经营人、人员、船舶名称
决定书编号
经营范围
审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