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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20 09: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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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2020〕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

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路政许可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尽快组织路政许可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同时做好本单位相关制度、文件的立改废释,确保《管理办法》不折不扣执行。

       二、许可机关在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收取申请人提交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建立健全内部技术审查制度,强化对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形式和实质审查,充分发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指导公路管养单位和公路经营企业做好涉路施工相关工作,不得增加许可前置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除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许可申请材料以外的任何材料,更不得增加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的任何针对涉路施工活动的第三方评估、咨询、论证、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四、原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明确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公路函〔2017〕445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1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既有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实施下列涉路施工活动时,应当提交《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七)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

       (八)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切实为涉路施工许可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公路行业业务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设计综合、公路行业或者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公路专业)或者资信等级认证(公路专业)等条件,其资质、资信等级不得低于承担所涉既有公路建设期工程咨询或者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资信等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自愿从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或者市场上选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业性限制,不得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单位内部发文、会议纪要、备案等方式指定或者干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选取活动。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超市建设,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提供便利。第三方评价机构自愿入驻中介服务超市,开展相关评价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三方评价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自由的市场交易活动。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不得与涉路施工活动具有利益关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一)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二)与该涉路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既有公路经营企业存在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三)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不真实、不客观的评价意见和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加强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服务项目的管理,保证充足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强化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报告的编制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深入现场进行勘验,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详实记录勘验情况,并将现场勘验情况作为《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重要内容。严禁应到而不到涉路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服务以及抄袭他人成果。

       第十三条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标题为《xxx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评价人员信息及正式签名;

       (三)涉路基本概况;

       (四)开展评价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性审查和标准、规范技术性审查;

       (六)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分析;

       (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查找分析;

       (八)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九)明确的评价结论。《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格式,可参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附录A的报告格式。

       第十四条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评价要点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包括:铁路跨越、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跨越位置、远期规划、交叉角度、安全视距、净空、交通标志、排水、防护设施、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施工监测、应急处置措施、跨越设施养护管理、路产损坏和修复、公路建筑限界影响等。

       3.应围绕涉路工程施工对既有公路交通的影响及施工期间安全防护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包括:管道穿越、城市道路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穿越位置、管线埋深、挖穿宽度、远期规划、安全视距、交叉角度、净空、水平净距、交通标志、排水、防护设施、防护栏、限高架、检修空间、立面标记、公路建筑限界、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应急处置措施、下穿设施日常养护管理、路产损坏和修复、施工期间结构物防护、施工工艺、施工安全规定、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

       3.应围绕涉路工程施工方案合理性、运营安全保障、改扩建影响等因素,对既有公路的结构物功能及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设计速度、排水、标志标线设置、交通管理方式、平面交叉渠化设计、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应急处置措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

       3.应围绕增设平交道口的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车道布置情况等因素,对既有公路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敷设管线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管线类型、设置位置、结构物荷载验算、设施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安全防护措施、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公路建筑限界影响、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应急处置措施、设施安装方式、设施后期养护、路产损坏和修复、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

       3.应围绕涉路工程的防护措施、冬季冻胀等因素,对既有公路桥梁、涵洞的结构及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五)并行式或者其他涉路工程。包括:并行埋设管线,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架设管线,拆除分隔带,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等。评价要点主要有: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设置位置地质、并行间距、远期规划、埋设深度、排水设施、抗震等级、防风等级、警示标志、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意外险情处置、交通组织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应急处置措施、设施日常养护和管理、路产损坏和修复、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

       3.应围绕噪声、眩光及其它可能影响公路行车等因素,对既有公路运营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应当格式正确、内容全面、条理清晰、数据完整、引用标准和规范准确、问题分析到位、对策具体可行,结论客观、明确,不得出现“基本符合”“基本满足”等模糊性词语。

       第十六条 路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许可审批人员应当严格审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发现报告内容不符合事实、评价结论不明确的,报告结论存有“基本符合”“基本满足”等模糊性词语的,报告编制完成时间超过6个月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进行纠正、整改、修编,整改后重新提交报告。

       第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存有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对既有公路运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涉路施工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论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会议听取公众或者专家意见的,应当将《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并纳入审核。相关结论或者意见作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服务的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并将其逐步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的统一信用评价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参与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人员违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以前相关规定或者各地交通公路部门、公路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粤公路函〔2015〕71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印发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