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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2 15:3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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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粤交〔2021〕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22日


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办运〔2018〕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是指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标准规范发行的、在公共交通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

  本办法所称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是由全省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提供统一的充值、消费、发行、客服、清算、业务管理等功能的相关机具终端、商用密码设备和各类通讯信息处理软硬件组成的系统。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公共交通领域,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交通运输方式鼓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实施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成立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联席会议,审定和发布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中跨部门协调的重大工作和相关政策,保障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服务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大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  特许经营与服务

  第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本级政府授权,代表本级政府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一卡通的运营工作,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当地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运营和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条  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还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其中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资格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的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对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保障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十一)为运输企业等合作商户提供T+7结算服务以及对账服务的承诺;

  (十二)履约担保;

  (十三)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四)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五)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

  (十六)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七)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二十)双方权利和义务,其中,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专项工作任务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作为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十一)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项目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涉及合同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期限、价费调整、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均应依法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地公共交通一卡通的发行费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的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商各地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和相关运输企业确定。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建设投入,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补贴政策,对公共交通一卡通实行公交票价优惠政策等公益性业务、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及公共交通一卡通项目技术改造予以相应补贴补偿。

  第九条  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和运输企业优先采用经认证的公共交通一卡通产品;产品在投入运营前,需与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进行对接测试。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相关管理政策,并纳入全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体系;负责制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阶段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推进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的工作协调,以及与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一卡通标准的对接及推广。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包括全省统一品牌的文字和标识系统;负责申领和管理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省级业务密钥),建立和管理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的密钥体系(包括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组织开展公共交通一卡通初始化服务,可对密钥进行托管或授权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实现与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平台、全省公共交通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的联网共享。

  第十二条  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密钥、统一清算”的原则以及国家信息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开展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运营。

  (一)参与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起草,并具体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和运输企业遵照执行;

  (二)具体开发建设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与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中心业务对接,实现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与全国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的数据交换;定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公共交通一卡通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公共交通一卡通大数据,为行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三)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的密钥及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进行日常管理,制定密钥及系统相关设备的安全操作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保障省内无差别充值消费互通服务;负责对密钥系统进行日常检测和安全评估,并定期报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申请注册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商标,建立全省通卡的品牌体系;

  (五)实施省内各地级以上市之间及跨省交易资金结算以及资金结算异常的处理工作;

  (六)研发与公共交通一卡通行业发展相适应的新技术、新应用;积极拓展我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在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

  (七)调解地级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因运营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而产生的纠纷,并及时报告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承担全省公共交通领域申报小额支付以及跨行业、跨部门营运资格的运营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阶段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明细工作职责与分工并组织具体实施;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互联互通的工作协调,提供全市统一并具本地特色的公共交通一卡通服务。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取并管理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一卡通省级消费密钥,按照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实现与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及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的联网共享。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根据与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国家信息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具体建设运营本地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并与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省级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

  (一)参与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起草工作并具体实施,参与公共交通一卡通相关新技术研发、试点应用及推广工作;

  (二)拥有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的密钥使用权,并承担密钥使用的安全责任。负责依照全省标准规范自主采购空白卡片,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和发行公共交通一卡通票卡,不得超出其行政区域发行、销售交通一卡通票卡,并向社会公布交通一卡通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则;

  (三)参照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业务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地方特色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票卡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则;

  (四)实现地级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与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的联网共享,协助开展公共交通一卡通大数据分析挖掘,为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政策制定的技术支持;

  (五)接受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按要求做好运营资金、客户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开展跨区交易资金结算;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检查和隐患排查,做好资金结算异常的处理工作,及时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保障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在公共交通工具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在当地的充值、客服、支付网点、终端设备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共交通一卡通文字和标识,自有的公共交通一卡通标识视实际情况可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保障其所经营的场地、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配置符合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标准规范,提供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使用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按规定在方便市民辨认的明显位置使用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统一文字和标识。

  第十八条  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的发行可实施双品牌策略,兼顾全省统一品牌和地方品牌,地方品牌主要由地级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负责具体发行。经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批准,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牵头与城际铁路经营者或其他行业经营者合作,按需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各发卡主体是发卡系统信息安全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保障卡信息数据安全、持卡人隐私等不受侵犯。

  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应当与各发卡主体签订合同,约定数据收集、信息共享和资源集约利用方式,提供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行业数据清算、结算服务,进行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行数据的一级清分和跨区交易资金结算,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结算体系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完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大数据。

  第二十条  各发卡主体是发卡系统资金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受各地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各发卡主体的客户备付金,及时反映异常情况,并依照资金结算情况对发卡主体收取跨区结算保证金,确保拥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跨区域资金结算款以及持卡人投诉退款,保证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支付体系的正常资金结算。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并指导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全面应用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一卡通标准终端的动态监测和评估考核,检查公共交通一卡通受理终端数据更新情况,确保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和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城市名单的存储和更新工作,将装机率和正常使用率作为实施国家燃油补贴新政策及公交标台考核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违反特许经营合同或未依法提供服务的,由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或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也可依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合同,重新选择运营主体。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被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制定移交工作计划及相应处置方案,维持移交期间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营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授权主体指定的机构。在指定的机构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业务,移交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持卡人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持卡人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持卡人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持卡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持卡人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两个以上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持卡人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应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持卡人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的绩效考评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并将该绩效考核纳入公交发展绩效评价工作中,作为衡量企业运营绩效和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备付金,是指省、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为办理公共交通一卡通持卡人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主要用于满足持卡人的清分结算、赎回、清偿等业务,由被委托的运营主体自行开户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结算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公共交通一卡通跨区资金结算业务正常运营,参考各地级以上市的结算规模,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向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预付的结算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