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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03 17:32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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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



粤交〔2021〕1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铁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 

  为加强我省主导投资建设的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3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指导或组织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铁路项目工程验收等工作。

  省管铁路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其批复初步设计的铁路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县(区)级以上铁路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或受委托审批初步设计的铁路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铁路专用线等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第六条 铁路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运营安全评估,运营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静态验收,是建设项目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二)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和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

  (三)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四)运营安全评估,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五)正式验收,是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第八条 竣工验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五)经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六)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国家、广东省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省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

  (八)国家、广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及有关批复。

  第九条 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四)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五)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六)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情况;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警用通信系统建设完成情况。

  (七)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和档案检查验收情况。

  (八)检查建设用地权属及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九)检查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公告完成情况,查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十)检查影响铁路运营安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通过运营安全评估的,可开通初期运营。

  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第十一条 运营接管或验收等单位在竣工验收提前介入工作中提出的或因国家、广东省相关建设标准等调整而产生的新增建设内容,影响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或开通运营的,应当在新增建设完成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阶段,不影响开通运营的新增建设内容尚未完成的,初步验收报告中应明确剩余新增内容建设要求。新增建设内容在初步验收后完成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新增建设内容验收,验收结果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采用先期验收、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组织方式。先期验收包括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专家检查包括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评审,为初步验收、正式验收提供专家意见;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三条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项目计划开通前一年,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研究确定验收工作方案,制定剩余工程推进、市政配套建设、外部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措施;明确各阶段验收责任单位,提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时间安排;协调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做好验收工作等。

  第十四条 静态验收原则上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牵头负责,并会同运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开展静态验收工作。

  静态验收应成立静态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任正、副组长,项目建设、运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及公安治安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静态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车辆、治安、消防、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防灾安全监控、档案等专业验收组。专业验收组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运营管理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治安、建设、运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动态验收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运营管理单位牵头负责,并会同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共同组织,按规定开展动态验收工作。

  动态验收应成立项目动态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动态验收工作。其中运营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动态检测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运营、建设、动态检测、治安管理、专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按照专家检查、初步验收委员会审查步骤进行。

  (一)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检测机构负责人、各专业验收专家组正副组长、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二)初步验收阶段应组建验收专家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

  1.验收专家组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明确验收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验收专家组可下设工务、供电、电务、信息、房建、客服设施、环水保、货运设备设施(适用于客货共线项目)等专业组,各组以满足初步验收工作需要为原则,可根据建设项目技术复杂程度进行调整。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及牵引供电、车辆、治安、消防、房建、客服、环水保、档案等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专业验收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确定。

  2.验收专家组应当在初步验收工作启动前成立,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提前介入,对静态、动态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等进行审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初步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包括验收内容主要专业范围。其中验收专家组长和副组长原则上要求具备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和牵引供电等铁路主要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参与过2个及以上同类型铁路竣工验收工作;其它相关专业专家成员应当为本专业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者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过同类型铁路竣工验收工作。

  4.初步验收专家组人数应当满足有关验收工作需要,具体可根据验收项目工作量和验收时间安排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运营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正式验收在初期运营一年后进行,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

  正式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沿线地方政府及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军交战备(若有军交设施)、档案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监管、专业检测机构,以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正式验收可根据需要成立正式验收专家组进行专家检查,对正式验收提出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验收咨询服务方式,或聘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委托验收咨询工作应当在组织验收工作前2个月完成,验收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验收咨询服务并提前介入验收工作。

  干线铁路及设计时速250km/h及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采取委托验收咨询的,验收责任主体在验收咨询结论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验收,审议委托验收咨询报告,并对委托咨询范围之外的其它验收内容组织开展验收,综合委托验收咨询报告及其他验收情况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工作不得以委托验收咨询报告结果代替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报告出具后,各验收责任单位可视需要组织专家分别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满足项目验收需要,具体由各验收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第四章 静态验收

  第二十二条 静态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已按批复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满足运营及安全管理基本条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三)与运输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全部完成,劳动、安全、卫生、治安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满足运营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

  (四)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五)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六)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等)已经建成。外部电源满足运营要求,所有牵引变电所和配电所的电源已送电。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八)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手续齐备。

  (九)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十)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铁路安全管理建设有关要求,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并公告;完成安全保护区勘界并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各类标桩(尺)、禁示标志设置完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问题清理整改合格;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设置合格;线路两侧200米内水井封闭。

  第二十三条 静态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验收;并承诺工程自验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要求,提供的包括隐蔽工程、内业资料等全部资料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自检确认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向本铁路投资建设主体申请组织验收。

  (三)铁路投资建设主体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后,组织制定验收实施方案,成立静态验收领导小组。静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审查验收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静态验收。

  (四)静态验收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在静态验收开始前15天将相关情况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根据建设情况,可分阶段分专业安排验收),以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未完成施工情况等。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铁路监管部门。

  (五)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应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六)各专业验收组工作完成后,静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总结审查会,评审静态验收情况,形成《静态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静态验收报告》包括静态验收过程、验收组织及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遗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清单、验收结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对未完成的新增项目的建设管理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七)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可组织专家对静态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按照静态验收报告有关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牵头编制整改情况报告。

  (八)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会同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整改情况报告一并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阶段存在影响安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二)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

  (三)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基本配备到位;

  (四)综合检测、轨道检测、接触网检测、机车牵引设备等专业检测机构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已确定。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动态验收计划开始两个月前,运营管理单位牵头成立动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编写和审定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及运行试验大纲,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的大纲,组织制定并审定动态验收工作方案。

  (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大纲和动态验收方案、既有线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期间的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三)建设单位在静态验收合格,自检符合动态验收相关条件后,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动态验收。

  (四)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动态验收申请,确认具备动态验收条件的,提交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大纲、方案和管理细则开展动态验收工作。

  (五)动态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整改。

  需整改问题复查合格销号后,检测单位编制动态检测试验报告。

  (六)动态验收工作完成后,动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动态验收过程、验收组织及人员组成、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对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七)运营管理单位可组织专家对《动态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分别按照《动态验收报告》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运营管理单位牵头编制整改情况报告。

  (八)运营管理单位会同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审查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一并上报项目铁路建设和运营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运营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按设计文件建成;Ⅰ类变更手续全部完成。

  (二)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复验销号。

  (三)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经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相关信息公开、报备证明全部完成。

  (四)全线消防工程和设施建设全部完成并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

  (五)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全部完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劳动、安全、卫生等设备设施经相关部门评审(验收)或检查认可。

  (七)市政配套工程或者过渡工程全部完成,满足旅客安全进出站条件;影响运营安全的路外环境整治完成。

  (八)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标准要求,档案初步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计划,编制初步验收工作方案,组建并组织验收专家组提前介入工程验收工作。

  (二)动态验收合格并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会同运营管理单位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研究,认为达到初步验收条件的,提出初步验收计划,组建初步验收委员会,启动初步验收工作。

  (五)组织初步验收工作15个工作日前,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铁路地区监督管理局报告初步验收工作计划方案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

  (六)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检查资料和现场确认,召开初步验收审查会议,审定《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步验收报告中指出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由运营安全评估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形成运营安全评估报告。

  项目初步验收结束至运营安全评估开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天。

  第二十九条 运营安全评估通过后,运营管理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通初期运营。运营安全评估结束至开通运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初期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和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共同保证初期运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章 正式验收

  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条件

  (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期运营满一年以上,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整改完毕,初期运营状态良好。

  (三)水土保持、消防、安全技防、涉航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环境保护工程验收,验收报告依法进行公示,相关项目验收信息已经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平台,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

  (五)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全部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到位,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清理整改完成,防护措施到位。

  (七)涉及道路、桥梁、航道、管道、线路等安全设施措施合格并移交完毕。

  (八)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与建设各方完成费用结算。

  (九)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的项目运营期间财政补贴、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以文件或者其他有效形式落实到位。

  (十)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按规定完成审批。

  (十一)档案验收工作已完成。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牵头会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组织做好正式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尽早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并申请正式验收。原则上初期运营满五年的建设项目应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第三十三条 正式验收程序

  (一)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正式验收申请。

  (二)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审查并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会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工作方案。

  (三)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研究审定正式验收工作方案,启动正式验收工作。正式验收根据需要可组建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检查,提出专家检查意见。

  (四)正式验收委员会采取检查资料和文件,组织现场检查,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召开正式验收会议研究审定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初步验收结论、运营安全评估结论以及初期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制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项目相关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技术防范、涉航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劳动卫生)、档案、交通战备等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验收进展情况应满足项目各阶段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为贯彻国防要求而增设的铁路军运设施设备内容的竣工验收,按照军运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与铁路项目整体一并组织验收的,应邀请军队和交通战备管理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委托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代建或运营的项目,按协议约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具体执行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各地市铁路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含省委托)竣工验收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具体管理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

  附件2.初步验收报告

       附件下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的通知  附件1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