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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9-03 14:5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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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我省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

  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

  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三、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守则、培训预约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

  四、人员

  (一)管理人员

  1、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备高中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并持有摩托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理论教练员

  1、理论教练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持有相应准教类别的《教练员证》;

  2、总人数应当不少于教练车总数的10%;

  (三)驾驶操作教练员

  1、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持有相应准教类别、且“准教车型”包括“摩托车”的《教练员证》;

  2、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应当不少于教练车总数的110%;

  五、教练车

  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教练车辆数及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教学的摩托车的数量,分别对照“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标准确定,单纯从事摩托车驾驶培训的三级机构,其配备的摩托车总数≥10辆,并且至少有四个速度档位;

  (二)教练摩托车技术状况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且应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及时更新。

  六、教练场地

  (一)应具有固定的教练场地,如为租用场地须签订有效期限三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以及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硬化训练场地面积、场内训练道路,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要求。

  (三)场内综合式样训练场地设置(详见附件)。

  七、教学设施设备

  (一)应具备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二)应具备道路交通信号挂图,摩托车整车拆装挂图及各总成挂图等教学用具。

  (三)应具备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八、理论教室

  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2 m2,理论教室面积不小于50 m2。

  九、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场内综合式样训练场地设置》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