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7 15:2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油料,r=±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

  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

  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

  参考值2: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

  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

  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

  (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8元/m³.km计算;

  (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3元/m³.km计算;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³.次计算。

  四、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