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017001
各投标人:
现就《港珠澳大桥口岸穿梭巴士营办商招标文件》关于成员公司跨境客运服务经验认定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对于成员公司自身没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但与其他公司合作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客运服务的,如在合作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合作企业协议(合同)或经合作各方正式签署生效的补充协议(合同)中明确了成员公司所持有股份比例的,按照该股份比例以及投标文件“2.2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成员公司是否具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如合作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相关协议(合同)未明确成员公司所持有股份比例,则视为成员公司具有跨境客运服务经验。
凡涉及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在提交成员公司有关股权证明时,除了提供经该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定的含有公司出资者(股东)情况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外,还须提供合作企业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如有相关补充协议、合同的,也须提供复印件。
各投标人收到本补遗书后,请在24小时内填写回执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
传真:020-87578002-823 电子邮箱:bjzj_gz@163.com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香港运输署
澳门交通事务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