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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2-23 17:2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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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明确市、县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逐级落实监管要求。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各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与县级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加强机构建设。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健全工作机制。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关系,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监管职责,厘清监管范畴和责任边界。加强协调联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推动全链条可溯源。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
  (五)规范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范围。强化执法衔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强化执法公开,实行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监督执法中的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
  (六)强化社会共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倡导行业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七)强化组织实施。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市、县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具体项目和政策措施,制定市、县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调整食安委组成人员,加强食安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作用。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落实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八)实施全过程监管。不断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监管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加强风险隐患监测和管控,避免监管漏洞和盲点。
  (九)加强源头治理。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净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规范化肥、农药、兽药的使用,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开展综合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化肥过量使用、抗生素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打击“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使用。
  (十)开展专项整治。针对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实行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逐步促进生产经营规范化。
  (十一)打击违法犯罪。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建立和落实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投入力度,在人员、经费、装备上予以充分保障。
  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十二)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十三)加大保障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保障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基本装备落实到位。
  (十四)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十五)推进两个“创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举措,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构建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通过发挥创建市县示范带头作用,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阶。
  五、加强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

  (十六)开展考核评价。各市要把食品安全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每年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十七)落实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八)强化约谈问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县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凡因监管不力、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的认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省食安办,由省食安办汇总报省政府。各级食安委、食安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考评、督办职能,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