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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2-02 11:5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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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确保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农村公路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健全安全及相应配套设施,全面提升全省“平安交通”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6-2020年,每年实施10000公里安全隐患路段治理。重点工作包括:2016年底前,高标准完成710公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示范工程的建设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8300公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珠三角地区率先完成国省道、农村公路路段的治理任务;2018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完成国省道路段的治理任务;2019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基本完成农村公路路段的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乡道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建立公路风险路段、事故风险路段基础数据库和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交通事故风险评估和公路风险评估的综合结果对路段进行分类,并按类别拟订实施的先后顺序,分解倒排各部门、各地区工作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倒逼机制。
  2.根据全省“十三五”时期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目标,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具体项目,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并将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珠三角地区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
  3.各地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准确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但隐患整治不到位的须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暂停营运。
  4.各地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5.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分别对应国道、省道、县道重点路段,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挂牌督办。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的技术指导,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根据每年度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印发全省实施工作情况通报,提出下一年度实施工作动态调整意见。
  (二)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1.省交通运输厅要牵头做好全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全面梳理、复审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实施要求等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编制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纳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三)加大公路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1.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加大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和重要桥梁、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重要路段和节点,通过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2.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
  3.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制定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国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主体(不设县的地级市,县道实施主体为地级市人民政府,乡村道实施主体为镇级人民政府)。各实施主体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优化审批程序,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
  1.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所需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2.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除外)安全设施完善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各地级以上市要统筹利用好省对各地的成品油替代性返还、省对各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积极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实际进行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返还等多种渠道安排资金投入。
  4.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省级补助标准,并重点向粤东西北地区、原中央苏区倾斜;督促各地交通、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整治计划,筹集并及时下拨整治资金。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三)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处置不符合要求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开展责任追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地区新建公路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