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执〔2012〕640号)中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厅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粤交执〔2012〕1154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李 花 联系电话:020-8373024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