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运输车辆合法装载,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装载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完善后的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
(一)正常装载(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内)及超限30%以内(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车辆按现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购买年票的货运车辆,通过所购年票实施范围内的开放式收费公路次票收费站时,凭有效年票缴讫凭证免收通行费)。
(二)超限30%以上车辆,除按现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以外,超限30%-50%(含50%)部分,每超限1%,加收现行收费标准的4%;超限50%-80%(含80%)部分,每超限1%,加收现行收费标准的5%;超限80%以上部分,每超限1%,加收现行收费标准的6%。
(三)轻载(空载)货车降档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以上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自2014年4月1日零时正式实施,适用于我省已实施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北、粤西、粤东区域及全省开放式收费公路。
三、自我省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一张网“之日起,全省所有收费公路统一施行以上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
完善后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和《广东省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具体可查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www.gdcd.gov.cn)和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或直接到各相关收费站点索取。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