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珠三角地区9市自2012年12月31日24时起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互通。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籍已购买本市车辆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凭有效年票缴讫凭证或年票标识)及深圳籍车辆(凭车辆号牌),通过珠三角地区9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普通公路收费站时,免缴车辆通行费;通过珠三角地区9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次票收费站时,免缴代收的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次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