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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16 16:0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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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2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根据辖区需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和办案场所,要按照统一执法场所内观、外观建设的要求,在行政复议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所需经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三、各单位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在530日前修订完善。

四、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时,应当依法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行政复议答复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重点作出解释、说明,化解申请人因不了解政策法规的误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各单位要配合厅对行政复议案件管理系统程序的开发和试运行,实现省、市、县行政复议案件的自动统计、分类查询、全程监控和信息共享,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

各单位在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向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交通 法制 行政复议△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省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