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
根据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经研究,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对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公路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公路工程税金包括按国家税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计算公式和综合税率标准见附件。
二、自
三、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国家政策性调整,调整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应计列在施工承包合同风险内。
四、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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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 11月 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