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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3-28 11:00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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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      2011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11630,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630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42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510日前统一报送我部。
  4、我部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审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以及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由中国船代协会寄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2);
  (上述两个附件均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打印)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履历表和劳动合同(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附件3: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