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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 2011 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2-12 17:02 来源: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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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广州港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 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77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2011 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查时间:从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4 月30 日止。
二、核查范围
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职责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
(二)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省内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按照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做好核查工作。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10 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2 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 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10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只有港澳航线及港澳内贸兼营的船舶根据其大陆航区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__年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经营港澳航线及港澳内贸兼营的船舶另外单独统计并填写《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上报。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并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1 年7 月31 日前上报。要认真核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按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交水发〔2006〕56号)及我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交水函〔2008〕754号)要求,2010年底水泥质船全部退出我省营运市场,今年不再为水泥质船舶办理年审。认真做好2010年水泥质船退出营运市场的统计工作,填写《2010年退出营运市场的水泥质船名录》(见附件5),并做好书面总结工作上报。
(六)结合本次核查,做好由部颁发今年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统一报部换发工作(4月30日前全部上报我厅,逾期未上报的不再给予办理)。
(七)填写《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要严格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填写,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核对检查。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 《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核查之日起至2012 年4月30 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国内航线(内贸运输)新签发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至2012年4 月30 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并签注发证日期后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盖该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 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11 年4 月30 日)。
八、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此次核查应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为主。彻底清查、核实《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分析、修改问题数据;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完善系统中服务业基本数据及经营情况、填写船舶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船舶数据;并将核查结果统一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九、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认真做好《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水路运输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水〔2010〕1486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文件精神做好《许可证》、《营运证》经营范围核定及换发工作。
(四)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代理证》使用。
(六)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核查工作。鉴于个体运输船舶核查率相对较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河个体营运船舶的年核查工作,强化综合治理,要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和营运船舶认真清理,将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名单在本单位公众网站进行公告。
(七)彻底清查本辖区内服务业资本组成情况,将有外资成分企业营业执照、资本比例、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
(八)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外,同时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十、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本次核查工作,并将书面总结(对核查的结果要作分析说明,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的评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和警示、警告等)及《2011年核查情况汇总表》于2011年5 月15 日前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水运处。
联系人:付广
联系电话:020-83730563
传真电话:020-83881533
电子邮箱:fuguang@gdcd.gov.cn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年度核查报告书》
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__年核查情况汇总表》
4.《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
5.《2010年退出营运市场的水泥质船名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 水运 企业 核查 通知
抄送: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湛江市港务管理局,省
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省船东协会,省港口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