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琼州海峡办:
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关于转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粤交法函〔2009〕2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粤交法〔2009〕502号)与2号令规定不一致的,按2号令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法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