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海峡办: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报厅备案;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推进。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裁量说理,监督、评查和问责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反映。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法制 通知
抄送:省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