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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高速公路标志改造工程中涉及地方道路上标志更换责任主体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6-21 10:17 来源:粤交基函〔2010〕12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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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报来《关于高速出口两公里外地方道路与指路标志更换责任主体问题的请示》(江交规建〔2010197号)。经研究,对高速公路标志改造工程中涉及地方道路上标志更换责任主体等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按照我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092187号)要求,国家高速公路网标志改造工程应于20107月底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要积极协调,提供便利;各相关项目运营单位要以大局为重,认真组织实施。目前全省高速公路标志改造工程正在紧张推进。

二、明确责任,解决实施过程中更换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

(一)高速公路收费站(匝道)出口2公里范围内地方道路涉及高速公路的标志改造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抓紧同步改造更换。

(二)收费站(匝道)出口2公里范围外地方道路上的涉及高速公路标志的改造工程,按照”谁设置,谁更换“原则,由原设置单位负责抓紧同步改造更换。若因版面无法满足新更换要求的,在公路红线用地范围内涉及变更用地的,由地方交通、公路部门或道路隶属管养单位提供,路政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审批。

三、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紧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更换任务。对近期新闻媒体对高速公路标志改造新旧不熟悉、不适应等问题,应及时收集媒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可采取增加新旧标志对照过渡期。特别是对于远距离标志的改造,增加原标志的出口标志地点和标志。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高速公路 标志 改造 意见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东莞市路桥建设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