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交通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构建和谐交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请各单位对2009年度(
一、请于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统计被申请人案件数,要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统计案件数一并统计。
(二)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通过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有错必纠,从而切实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抓紧督办。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及分析报告,以正式公文报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法制 通知
抄送:省公路局、航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