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切实提高证件办理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意见》(交政法发〔2009〕725号)精神,我省将全面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证》“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工作。推广系统后,将全面换发新的IC卡式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为应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下称“证件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法制机构配备专用电脑(连接“省运政专网”并开通账号)、扫描仪、传真机、证件读写机具等办公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证件管理系统”,严密保管账号密码,确保“证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
二、用户开通后,各单位每批次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仅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纸质的申领请示、《〈交通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其他证件照片、人员情况、审核意见等信息全部通过“证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传输。请各单位严格把好办证审查关、按照申报程序、申领条件、证照规格等要求进行操作、填报。
三、申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原件由县级或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并将扫描文件上载至“证件管理系统”存查)。
(二)所在市(县)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人员花名册或者相关在编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含“三定”方案)。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一式四份(审批后分别由呈报单位、所属行政机关、业务管理机构、厅政策法规处各持一份存档备查)。
(四)县级或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四、分批分期完成各执法门类的培训、换证工作。在全部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门类发证的基础上,再考虑其他门类的换证工作。各单位需要进行执法岗位(业务)培训的,应当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业务管理机构提出。各执法门类的培训方案由业务管理机构提出,会厅科技处、政策法规处后印发执行。如表:
执法门类 | 呈报单位 | 所属行政机关 | 业务管理机构 |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交通(运输)局(委) | 厅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路路政管理 | 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局) | 交通(运输)局(委) | 省公路局(路政处) |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 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 交通(运输)局(委) | 厅综合运输处 |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 港航(务、口)管理局 | 交通(运输)局(委) | 厅港航局水运处 |
港口行政管理 | 港航(务、口)管理局 | 交通(运输)局(委) | 厅港航局港口处 |
航道行政管理 | 航标与测绘所 | 区域(水系)航道局 | 省航道局(航管处) |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 质监站 | 交通(运输)局(委) | 省质监站 |
交通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构 | 交通(运输)局(委) | 厅政策法规处 |
五、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门类的证件皮套为胸挂式、其他门类为折叠式,样式详见附件1。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配置及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