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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8-28 10:13 来源:广东省交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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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海峡办: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厅政法便字〔200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交通运输部未开展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前,原则上仍按省交通厅《关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点办学资格认定的通知》(粤交办字〔199696号)审核批准的具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资格办学点名单开展资格培训和执法规范培训。具体培训机构名单由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科技教育处认定。

二、培训内容

(一)在交通运输部未完成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修订工作前,以原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通知》(交教发〔19961079号)和全国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统编教材为基础执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增加以下培训内容:1.近几年新出台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2.《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反垄断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3.《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等系列文件;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通知》(交体法发〔2007683号)等执法规范。

(三)省交通厅将抓紧组织《广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及相应教材的评审,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评审通过后将作为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材。

三、在交通运输部作出新规定前,培训机构管理、培训教材编审、培训的考核、《岗位培训证书》验印及颁发等工作,仍按原规定由省交通厅科技教育处负责。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计划的编制工作,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各单位拟送培训人员名单应报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科技教育处进行资格审查。

五、为贯彻实施《关于我省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法〔2009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法制工作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时,要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协调,避免重复培训,节约经费开支。

 

 

○○九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法制 培训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省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