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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6-01 14:10 来源:广东省交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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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扎实推进交通立法后评估体制机制建设,按照科学、合理、合法、有效的评估要求,加快推动交通法制进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交体法发200933)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交通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交通法制建设的需求与特点,建立健全交通立法后评估机制;把握重点、注重方法、讲究实效,有序推进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切实提高交通立法质量,为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交通立法后评估的原则和目标

(一)交通立法后评估的原则

一是把握重点,逐步推进;二是注重方法,科学评估;三是讲究实效,服务实践。

(二)交通立法后评估的目标

通过交通立法后评估,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深入了解其通过切身感受所反映出对有关交通法律原则、理念、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加以吸收,实现立法部门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交通立法的全过程,进一步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交通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一)交通立法后评估的对象

一是优先选择已列入地方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修订项目,将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参考依据;二是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全国性交通立法项目,一般应以实施三年以上的立法项目为宜;三是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机构和实施机构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法制机构。

(二)交通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立法项目的立法时机、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制度规范、法律责任及总体立法效果等。要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把创新制度规范作为评估工作的亮点。

四、交通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加强新时期交通法制建设的要求,是审视立法效果,总结立法得失,提高立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创新立法手段、拓展民主立法渠道的重要表现。因此,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法制机构、实施机构要具体操作,抓好落实。

(二)工作措施

1.交通立法后评估作为交通立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必须有全面的规划和长远的考虑。各级交通部门要围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对交通立法后评估的项目及对照部的评估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开展一些探索,针对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内容,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采取座谈、考察、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并将评估征求的意见进行认真的分析、汇总、整理,结合交通执法的实际需求,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省交通厅。

3.《关于印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厅体法字〔200942号)提出:“今年要建立和推行交通运输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部拟于今年运用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实证评估,为下一步修订做前期准备。”为此,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交通运输立法后评估机制,总结和积累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交通运输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逐步成熟和完善。

 

附件:交体法发200933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 立法后评估△ 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95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