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海峡办: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现将启用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关执法文书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新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式样》的要求负责统一印制。采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执法子系统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系统设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省海峡办应当尽量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三、文书印制、填写及用印要求:
(一)文头:执法机关全称用3号宋体字,居中排布。对外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文书应当制作文头,内部文书可以不制作文头。
(二)标题:文书种类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
(三)编号:案号用小4号仿宋体字,右侧对齐。编号模式按照《规范》第九条编注。
(四)主送:当事人(姓名/名称)用4号仿宋体字,左侧顶格标识。
(五)正文:用4号仿宋字。当事人(姓名/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六)落款:文书在落款处应当署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全称,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
(七)日期:文书制作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八)印章:文书用印应当端正、居中下压文书制作时间,印章用红色,可以套印。对外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文书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文书制作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文书制作时间上。
四、文书归档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88)执行。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领导并支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案件进行核审、组织听证、参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受理和审查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详见《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六、四十四、七十二、七十三条),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保证法制工作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88)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执法 文书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 |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9年 4月 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