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立卷归档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厅体法字〔2008〕64号)要求,特制定我省交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标准文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由文种标识、发文字号、主送单位(当事人信息)、正文、诉权告知、发文机关和发文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文种标识:用2号方正大标宋简体字或华文中宋体字,居中排列。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文种标识下空1行,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字或仿宋体字,居右顶格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号,不加“第”字。
(三)主送单位:主要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但未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所作出的一些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如《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用3号仿宋字体,顶格排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或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标明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相关信息,用3号仿宋字体,左空两格排列。
(四)正文:在当事人基本情况后下空1行,左空2字排列;文书主送单位后回行左空2字排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用3号仿宋体字。
(五)诉权告知:行政复议决定类法律文书应当交待诉权。用3号仿宋字体。
(六)发文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注明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用3号宋体字,右空4字排列。
(七)发文日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发文日期,用数字注明发文日期,右空4字排布。
(八)页码: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页面下边缘居中位置。
(一)用纸幅面:采用A4型纸,其幅面尺寸为
(二)正文排版: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合法、有效的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的各类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除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等规定情形可以加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印章外,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可以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办公机构印章代替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四、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正件及原件);(四)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正件及原件);(五)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件及原件);(六)行政复议调解书(正件及原件);(七)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八)责令受理通知书;(九)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十)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十二)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十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十四)被申请人答复书;(十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十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十七)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十八)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十九)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二十)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十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二十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二十三)延期审理通知书;(二十四) 中止行政复议及恢复审理通知书;(二十五)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二十六)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二十七)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二十八)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二十九)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三十)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五、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不编号。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六、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七、各单位可按本通知要求自行印制交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并从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交通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附件:广东省交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标准文本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 法制 行政复议△ 标准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11月 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