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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纪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1-13 11:33 来源:招标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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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公路建设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纪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省交通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已被交通运输部汇总有不良行为、被我省通报批评的从业单位,按照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对失信从业单位已在我省从业的,项目业主应采取措施,重点监管,防止屡犯。

 

 

 

 

附件: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和广东省交通厅网站(www.gdcd.gov.cn)登载。

 

 

 

 

 

广东省交通厅(章)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建设 记录 通知

抄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广东新粤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公路开发公司、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惠州惠深沿海公路有限公司、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8114

 

关于印发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信息互通,部汇总整理了20069月以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作出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现印发给你们。该不良行为记录仅为方便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查询使用,不视为部作出的通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资源,体现“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对诚实守信单位,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在市场准入、招标评标等方面适当惩戒,并加大对其承建项目的监管力度。项目法人应正确使用信用信息,对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从业单位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市场范围和处罚期限执行,不得再以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公路  建设  记录  通知

 

  抄送:部质监总站,驻部监察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8年10月1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