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修改、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报送的方式,同时应当附报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市(地)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7月30日和翌年1月3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部门和国家安全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省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报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