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办字〔2005〕900 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航行港澳航线船舶运输公司和营运(工程)船舶的管理,我厅拟编制《2005年广东省航行港澳航线船舶运输公司及营运船舶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请将本市辖区内所管理的航行港澳航线船舶运输公司和营运(工程)船舶名录,省厅归口管理的船舶运输公司请将本公司所经营航行港澳航线营运船舶名录,按《名录》(见附件)的要求,于2006年1月15日前以书面格式和电子文档格式上报省交通厅水运处。
二、该《名录》编制好后将抄送给各海关、海事、边防等有关联检及口岸部门加强行业综合管理使用,请务必按《名录》有关列项要求填写,保证准确完整,不重不漏。
三、为方便统一装订,上报《名录》书面格式和电子文档格式页面采用A4打印纸(横向)格式。
四、《名录》表所有项目都必须填写,没有项目请打“—”号;曾用名,仅填写最后使用的船舶曾用名;船舶类型、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请按《船舶检验证书簿》填写;批准文号,若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批文的,仅需填省交通厅转发批文号;批准文号不能简写,严格按原批文号填写,并须留意分清“粤交水”、“粤交水函”、“粤交办字”文号;营运证号按“粤港澳(99)030006” 统一格式简化为“(99)030006”填写;营运证发证日期及有效日期与批文有效期时间不同时,按营证时间填写。营运证发证日期及有效日期采用数字填写,如2004年1月3日按20040103填写。经营航线严格按批文及营运证填写;功率按合计功率填写。
五、《名录》电子格式附表可在广东省交通厅公众网(www.gdcd.gov.cn)下载;上报省交通厅电子邮址:tongbenbiao@gdcd.gov.cn。
六、各有关单位若填写《名录》需查询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港航管理局水运处联系。
联系人:童本标 020--83730563 83881533(传真)
附件:2005年广东省航行港澳航线船舶运输公司及营运船舶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