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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2 17: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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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2019〕10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 

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 理的指导意见》已于2019 年9 月24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 

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

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 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 年第 15 号),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 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为做好许可下放的 衔接、平稳过渡,规范许可工作流程,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强 化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 方式,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核心,释放市场活力和行业 创新积极性,加快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现 代化道路客运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为出发 点,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引领作用,创新 客运组织模式,提高运输效率,丰富服务品类,推进道路客运向 现代服务业转型。 

       ——坚持市场优先。推进简政放权,继续发挥市场在道路客 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导向引领道路客运行业 自我革新。

       ——坚持规范管理。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则,强化行业事 中事后监管,稳步推进改革。 

       ——坚持统筹发展。继续推进客运结构调整,实现区域、城 乡和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省市分级负责机制。

       1.加强全省统筹。省厅统筹研究制定完善全省道路客运行业 政策法规以及发展规划、全省范围的管理规范、客运牌证式样及 使用规则。完善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 可审批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客运许可信息公开平台,推动 道路客运审批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建立全省省际、市际道 路客运许可审批统筹协调机制,每年定期研究解决许可审批过程 中需要协调的问题,促进道路客运均衡、稳定发展。组织开展全 省或区域性道路客运改革试点,制定落实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联程联运、多元化客运服务等政策措施,做好全省道路客运市 场的监测和统计等工作。 

       2.落实属地管理。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省 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工作,其中毗邻县间客运班线许可由相应 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 修订完善业务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落实许可责任制,依法规范 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许可时限,建立许可监督机制, 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安 全监管,实施常态化、标准化安全监督检查。各地建立规范的通 报制度,对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重大安全隐患以及通过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 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和通报,并将有关处置 和通报信息及时录入省运政信息系统;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 为,可提请省厅通报全省。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要加快省运政信 息系统相关模块功能建设,实现与省运政执法系统的对接,做到 数据和信息实时共享。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下放后,地级以 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企业诚信评 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诚信评价系统。长途客 运接驳运输资格审核事务性工作仍由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 机场、火车站集疏运班线和大型企业夜间通勤客车凌晨 2 时到 5 时运行报备工作,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仍按现行办法实施。

       (二)科学有序实施许可。

       1.明确审批原则。各地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客运在综合 运输体系定位调整的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增运营里程超过800公里 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确有需要新增的,应当严格论证开行的 必要性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鼓励发展机场、高铁、院校、旅游 专线,支持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旅客需求设置上客点或招呼站(不 受相关客运站标准的限制),供专线车辆发班、配客,促进形成 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的市场格局。 

        2.规范审批程序。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 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经营者。新 增市际客运班线、短途客运公交化班线和客运班线跨节点调整的, 受理单位应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征询相关市(县)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有关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不予同意 的,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双方持不同意 见且协商不成的,受理单位可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受理单位应征求外省终点地市(县)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回复意见进行许可。省际及市际客运 班线、市际包车客运许可事项变更及相关业务的办理,继续按照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许可事项变更办理流程的 通知》(粤交运〔2016〕571号)的要求办理,报备主体调整为地 级以上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际客运班线起点站变更参照市际客运班线办理,省际客运班线终点站和涉及外省的途经线 路变更,应当征询外省相关地市意见后办理。 3.有序发展运力。各地应加强对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的监测, 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分析数据作为运力发展的重要依据, 其中包车客运数据应当结合省运政系统包车合同报备记录进行分 析。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以优化存量为主,适度新增运力,维护 行业稳定。省厅每年对全省运力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运力 发展过快或各地反映意见较多的地市,将提出指导建议。 

       (三)继续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

       1.继续开展道路客运改革试点。有关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对省厅批复实施的客运改革试点项目开展阶段性评估总结。 试点到期后,对效果好的,指导企业转为常态化经营,将相关经 验报省厅进行全省推广;对成效不好、可操作性欠缺的试点项目, 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报请省厅予以终止。 

       2.推行道路客运班线联程联运。有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可整 合不同客运班线资源,利用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其它具备 中转换乘条件的场所,通过组织乘客一次中转换乘实现一票直达 目的地、提升客运资源利用率的运输服务目标。提供客运班线联 程联运服务的企业或相关站场应发售联程车票,在票面注明并在 售票前向乘客告知中转换乘信息,同时向省联网售票平台上传售 票信息。除客运站场外的联程联运换乘点由相关企业自行协商确 定,将换乘点信息在省联网售票平台中登记。企业或相关站场要规范换乘管理,做好换乘乘客、行李的安检工作,承担营运安全 管理责任,除客运站场外的联程联运换乘点不得接纳非联程联运 的乘客。 

       3.促进道路客运提升服务品质。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利用互联 网等技术,优化出行信息服务,创新组客、售票、运营动态管理 方式,提供更符合群众出行需求的高品质服务。 

       4.提升客运车辆使用灵活性。调整《道路运输证》填写规则, 道路客运车辆(除农村客运车辆外)《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可 以按照企业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填写(车辆仍需按照其 持有的线路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营),以便于经营企业更加灵活调 度车辆,提升客运车辆的使用效率。 

       5.鼓励客运车辆小型化。允许省际市际班车、包车使用纳入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8-15座小型客车运营。鼓励 现有客运班车、包车逐步实现车辆小型化,以适应当前客运市场 旅客对门到门、小批量、多批次需求的变化。 

       6.放开班车转包车业务。对已于2019年1月1日前投入经营、 客源情况不理想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允许调整为市际包车,不 再设置前置条件和许可审批,按照省际客运班线2:1、市际客运班 线1:1的比例,由客运企业通过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办理调整并报 备,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市际包车牌证。 

       7.放开客运班车落客点限制。允许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在不 影响城市交通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在招呼站、上客点以及城市公交站亭、客运站场为旅客提供就近下车服务。 

       8.规范招呼站和上客点设置。班车客运企业或客运站场可根 据旅客出行需要,在客运需求集中、具备停靠条件的公交站点或 其它场所设置招呼站或上客点,并负责落实实名制和行李安检。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客运站点布局,遵循客流聚集、 交通便利、客运站周边不设点、依线设点、站点共享等原则制定 招呼站或上客点的管理规范。 

       9.加大旅游集散中心发展力度。鼓励在汽车客运站及有条件 的旅游景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允许旅游集散中心对出行时间一 致、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统一组织包车服务。 

       10.调整临时牌证的使用数量规定。省内道路客运节假日牌 证、省内临时加班牌、省际包车牌、省际临时班车牌使用规则不 变,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以上空白牌证的发放 数量及比例。深圳、珠海两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逢港澳重大节假 日、当地日常运输组织不能满足旅客疏运需求时,可组织相关运 力使用节假日牌证疏运旅客。 

       11.允许C1牌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为促进道路定制客 运和农村客运村村通工作,允许持C1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按照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 员从业资格考试。 

       (四)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

       1.全面规范外省班车管理。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经营、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外省班车经营行为纳入有效监管。地 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辖区客运站场对进站外省客运班车进 行全面登记。对许可牌证(许可决定书、客运标志牌及许可证明、 车辆道路运输证)齐全、许可事项完整准确且近半年以来在当地 正常进站经营的,或近半年内经我省同意新增许可且自取得许可 牌证后在当地正常进站经营的,由客运站场将其许可牌证信息录 入省运政系统,经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正常 管理。对许可信息填写不规范不齐全、许可事项缺失或与实际经 营情况不符的许可证件,相关客运站场应要求持证人到许可机关 完善或修改有关信息。对取得相关许可牌证件后但连续180天以上 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不得再进入我省经营。相关客运站 场应将无法正常录入信息以及自动终止经营的班车许可信息报所 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抄告外省许可机关建议撤销或吊销 相关班线许可。外省客运班线终点站需变更的,应当首先与拟变 更的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并在向原许可机关申领新的许可证件 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到变更后的客运站场办理进站手续。相关客 运站场应当在接纳进站前,通过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登记相关班 线的进站信息。外省客运班线其它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及时通过 终点站场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备登记变更后的信息。外省客 运班线在广东省内的配客站点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其中直达客运 班线不得在终点地市级行政区域外设置配客点。 

       2.加强动态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视频等动态监控平台以及其它信息化手段,切实强化车辆 运行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综合运 用交通综合执法数据、公安交通违法数据、卫星定位通报数据, 对违法违规次数多、安全风险突出企业加强风险警示,建立健全 道路客运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许可权限下放后,道路客运行业 监管工作重心要从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地建立健 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各级监督检查责任人和职责,每年对辖区 道路客运企业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的记录。 

       4.建立健全客运市场退出机制。各地要利用省运政系统监管 数据,加大对企业经营条件、安全隐患、违规行为、服务质量事 件等监管和统计分析力度,对达到撤销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 可;对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止经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注销许可手续并予公告;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发生严重违规的, 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许可下放的宣传引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 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下放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尽快 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下放事项的内容,制定工作流 程和业务指南,及时对外公布,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许 可工作有序进行。

       (二)做好许可的衔接工作。

       各地应根据许可事项下放后的 工作职责,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制订牌证制作发放工作计划,确 保相关工作顺畅衔接、平稳过渡,客运企业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按要求做好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续期工作,对今后许可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厅报告。厅每年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审批的情况开展 监督检查,对行业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组织相关市研究提出 解决方案。 

       (三)切实保障行业平稳发展。

       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 关系,深入排查化解辖区道路客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 落实各项稳控措施,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在出台重大行业管理政 策时,要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经营主体的意见,开展风险评 估,保障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四、本意见自 2020 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