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综运字〔2019〕183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省籍
客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省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 作部署和各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 江苏宜兴“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按照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规范经营、促进发展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省籍 客运车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外省籍客运班车信息登记 各地组织辖区客运站,通过省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对外 省籍省际客运班车(以下简称“外省籍班车”)信息进行登记。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登记范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进入我省客运站正常经营,许可牌证齐 全、有效的外省籍班车,纳入信息登记范围。
(二)登记主体
各地客运站场对以本站为终点站(以该班车经营许可证明记 载的终点站信息为准)的外省籍班车信息进行登记。
外省籍班车实际终点站与其许可证明记载终点站不一致的, 应尽快到许可证明记载终点站协商进站经营(须提供在原实际终 点站近半年以来的进站结算单)并按规定登记,或将许可证明记 载终点站变更为实际终点站。
(三)登记内容
1.客运站在应当要求外省籍班车经营者出示以下材料原件 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1)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
(2)客运班线标志牌;
(3)经营许可证明;
(4)车辆道路运输证;
(5)与中途配客站签订的进站协议。
2.客运站通过省运政系统外省籍班车信息登记模块上传录 入以下资料及信息:
(1)上一条款材料的扫描件;
(2)经营企业名称、班车标志牌编号、起讫地、起讫站点、 班车类别、途经线路、中途配客点、车牌号码。 (四)工作流程
1.客运站通知在本站正常经营的外省籍班车经营者按照要求准备登记资料。
2.客运站在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完成信息登记,由客运站所 在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确认。对发现登记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的,应退回站场重新登记。
省运政系统外省籍班车信息登记模块目前正在开发调试,具 体启用时间及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二、规范外省籍班车进站管理
(一)外省籍班车在我省的配客站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其中 直达班车不应在终点地市级行政区域外进站配客。地级以上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辖区登记的进站外省籍班车的信息进行抽 查,对发现实际进站(终点站、配客站)与登记进站信息不一致 的,应要求其经营者按登记站点经营,对拒不改正的,应通报其 所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许可机关,建议撤销或吊销相应许 可。
(二)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辖区登记的 外省籍班车信息。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信 息网定期公布全省登记的进站外省籍班车信息,供各地交通运输 部门查询以及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三)本次登记工作结束后,对外省按规定程序新增许可的 班线或新增运力,终点站在接纳其进站前应对其信息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未登记的现有外省籍班车,以及 外省市县未经我省相关市县同意单方面新增的班线或运力,我省 客运站不应接纳其进站,对违规接纳进站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及时查处。
(四)对进站外省籍班车无故停班达 3 日以上的,客运站应 当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外省籍班车连续 180 天以上停 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 公布相关班车信息,督促辖区客运站不再接纳其进站,同时通报 其外省许可机关,建议注销经营者相关牌证。
(五)对持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外省籍班车,客运站应核 验相关牌证运营信息是否完整、规范、准确,并通过发证机关提 供的查询渠道确认相关牌证真实有效后才能接纳进站。
(六)我省各地市发放的省际临时班车牌、省际包车牌信息 由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对外公布。
三、规范信息变更管理
登记工作完成后,对外省籍班车变更进站等许可事项的,按 如下程序办理登记: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省籍班车变更终点站的,应与拟 变更终点站签订进站协议,并于变更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终点站信 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该终点站办理进站手续。相关客运站场 应在接纳新的外省籍班车进站前,确认其许可牌证齐全,许可事 项规范、清晰、完整,并通过省运政系统修改该班车的登记信息。
外省籍班车变更其它许可事项的,也应于取得新的许可证件 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终点站登记变更后的信息。
客运站对退出本站经营的外省籍班车,应将其登记信息标注 为“迁出”状态。迁出后 180 天内,该班车可到拟迁入终点站协 商办理迁入登记手续;超过 180 天未办理迁入登记手续的,由迁 出站场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登记信息。
四、实行定期抄送制度
(一)本次信息登记工作结束后,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将 我省已登记的进站外省籍班车信息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
(二)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每半年将外省籍班车的变更信息 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
(三)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当地外省客车 违法违规经营信息,通报车籍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每半年将违法违规三次以上车辆名单通报车 籍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并抄报交通运输部。
五、加强执法监督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外省籍营运客车列入重点监管车 辆名单,定期分析运行状态,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 开展精准执法打击;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涉嫌 伪造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对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查处大型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的,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减轻处罚。
联系人及电话: 李鹏飞、陈亮(厅综合运输处),020—83730763; 许胜学(厅综合行政执法局),020—83730654。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省籍客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