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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06 23: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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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明电〔2020〕4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运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水运明电〔202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港澳航线疫情防控管理,严防输入性风险。对于已暂停入境的港澳航线,要审慎推进复航工作,按所在地市疫情防控办公室统一领导,加强与卫生健康、口岸、边检、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复航疫情风险研判;对于仍在提供入境水路运输服务的港澳航线,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指引,落实船舶、客运码头消毒等工作。配合口岸、边检、海关等部门做好入境人员健康申报、检验检疫等工作,船舶在航时,做好防疫和入境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港澳水路运输及国内船舶管理等相关许可证、营运证书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新船投入办理船舶营运的,船舶经营人发生变更需要注销的,以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水路运输业务,均采用网上办理,所有证件送达均采用快递送达。

       三、加强特殊情况的监管。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到达强制报废期船舶的监控,摸清底数,督促相关航运企业停止有关船舶参与水路运输。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布《船舶营运证》仍在有效期内但已到达强制报废期的船舶名录,并抄报海事部门。对于在疫情发生之前责令整改的企业,整改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暂定不能超过6个月。

       水路运输其他分区分级管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管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粤交明电〔2020〕39号)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6日

相关附件:

交水明电【2020】27A号.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