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港口字〔2020〕9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放管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为简化行政管理流程、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加强行业管理,现就我省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盖章流程
各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在开展《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时,主管领导在证书的年度核验处签字后,旁边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必再将证书寄送至省厅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专用章”。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请材料容缺办理
鉴于申请材料中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由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编制,则申请材料《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可以容缺受理。待港口经营人按省厅的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及其《报告》《计划》完善修改完毕后,由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一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开展实质性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能力和技能
自交通运输部修订《规则》后,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已不再有指定的机构。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也可自行组织)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编制《报告》或年度核查时,应认真对港口经营人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测评,不得简单地以相关机构出具的培训证书作为管理标准。
四、切实履行报告和计划的编制主体责任
根据《规则》,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告》,港口经营人负责编制《计划》。交通运输部修订《规则》后,编制《报告》《计划》已不再有指定的机构。各编制单位应切实承担编制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委托单位(也可自行组织编制)的监督和沟通,健全责任机制,坚决杜绝“出钱拿证”的形式主义。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