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港函〔2010〕324号
转发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各市港航(务、口)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换证工作。全面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既要积极、主动认真贯彻落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要以实施新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新《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码头要结合保安工作要求开展相关检查工作。请各地将本地区的实施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厅反馈。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工作。
三、做好广泛宣传新《规定》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各项宣传工作,以报纸、网络、横幅、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规定》,努力提高社会对新《规定》的认知程度;同时鼓励港口经营人加入广东省港口协会,自觉依法经营。广东省港口协会要配合做好实施新《规定》的工作,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及时反映会员需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港口经营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切实做好网上申报工作
(一)这次全面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采用网上系统申报,网上申报系统由厅委托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各市可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自行建设本地区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二)为提高全省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厅开发的系统将预留接口,各地自行开发的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与省厅信息系统衔接和数据信息互通、互享。
(三)申报系统于3月1日开通,所有港口经营业务(理货除外)须经网上申报,方可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其中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经厅向部备案后,方可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切实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制发
(一)按《通知》要求,《港口经营许可证》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式样,正本规格为B3,副本规格为A4,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印制和发放;厅根据管理需要在《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见附件一)中设置附页,载明监督检查记录及必要的管理内容(附页式样见附件二)。
(二)部统一确定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填写规范按《通知》要求进行;《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设置的附页内容在副本的背面打印,附页的填写规范按附件三的要求进行。
(三)附页中设置了检查记录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三年有效期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在附页上记录,作为今后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须填写发证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信息管理
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经营信息管理工作,在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全面掌握各港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网上系统,收集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建立港口管理档案,完善港口基础信息的输入,为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提供方便、及时、高效的信息服务。
七、切实做好国际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研究制定船舶港口供应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和服务标准,在相关规定未出台前,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待部相关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和服务标准出台后再开展换证和许可工作。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规范港口经营秩序。
八、有关时限要求
请各市将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经营人的数量于2月26日前报厅,以便统一印制港口经营许可证。
请各市在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在10月底前将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厅,厅计划于11月份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互查工作,为年底前部水运局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联系人:黎燕媚,联系电话:020-83846729 传真:020-83730856,电子邮箱:liyanmay@gdcd.gov.cn
附件:
1.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
2.许可证附页
3.附页填写说明
4.交水发〔2010〕46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