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0-06-08 21:02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港口字〔2020〕10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情况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转来的《直属海事系统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危险品谎报瞒报处罚情况统计表》通报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在部通报的15个案件中,有7个案件的案发地点在我省区域范围内,其中广州区域3个,深圳、佛山、汕头、揭阳区域各1个。各地要充分认识我省港口瞒报匿报现象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扭转我省港口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现象较为突出的局面。

  二、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一)拓宽集装箱监督检查信息来源渠道。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海关、海事部门及承运人的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报为普通货物的,应依法开拆查验。

  (二)加大处罚力度。各地要做好源头管理,加强对我省港口企业、托运人、货物代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全力将谎报瞒报堵在我省港口之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瞒报为普通货物的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实后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和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检查频率和效率。各地管理部门、各港口企业近期应提高检查率,并特别关注部通报中涉及处罚较多的货源地托运人。对于有疑问或无法判定的货物,可要求托运人提供相关安全性鉴定证明。鼓励港口经营人采用仪器检查的方式取代原始检查手段,通过“不开箱”检查,加快检查速度,提高检查效率。

  三、积极开展宣传学习

  各地各港口企业可以主动为缺乏其相关知识的托运人或代理人提供准确、全面、详细的信息,引导托运人或代理人自主开展危险货物查询,减少非主观故意的漏报;可通过短信、宣传单、海报、app、网站等多种途径向托运人或代理人推送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事故案例,及时通报违法信息,使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清醒地认识到瞒报、谎报引发事故的严重后果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意识,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四、逐步强化诚信管理

  各地各港口应针对托运人、货物代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等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有瞒报匿报行为的托运人,应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于存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各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信用分扣减,并将信用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布。    

相关附件:

直属海事系统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危险品谎报瞒报处罚情况统计表 .xls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情况的通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