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港〔2020〕49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训,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迅速开展港口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46号),部署了为期2个月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阶段性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截至8月31日,全省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共派出检查组144个,出动检查人员1482人次,检查港口企业399家,发现问题隐患533项,下达执法文书70份。各级安委办督查组对我省港口安全整治情况进行了督查,其中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对广州、湛江进行了督查,省安委办督查组对广州、惠州进行了督查,厅安委办督查组对东莞、湛江、茂名进行了督查。
二、督查发现的典型问题
(一)底数不清个别地市管理部门没有掌握辖区内作业情况,数据统计报送失准、拖沓。
(二)管理制度未落实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抄袭严重,安全生产标准化沦为“制度内容标准化”。
2.带班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厅安委办督查组突击检查发现有一家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工作日在岗最高领导仅为油库操作班长,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不在岗。
3.应急演练脱离预案,走过场现象突出。
4.培训工作不扎实,抽查的多数企业有培训无考核;部分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环节风险点把握不准,现场操作人员不了解主要作业货种危险性。
5.部分企业尾大不掉,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三)特殊作业问题多
1.不少企业未制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2.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特殊作业票未注明作业起止时间、未注明执行人或监护人。
4.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超过72小时。
5.多个动火作业点合开一张动火作业证;作业证没有写明具体动火作业内容。
6.动火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有效的动火分析;作业中断60分钟以上没有重新进行动火分析;跨日动火作业没有在每日动火前进行动火分析。
(四)实际经营与设计不符交通运输部还通报国务院安委办在其它省份检查中发现部分港口危险货物堆场、储罐许可的货种,与初步设计、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包括消防环保)不一致;一些辅助设施与原始设计不一致,没有履行变更手续。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清形势,把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重大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一)各地针对各级督查发现的典型问题,组织辖区内相关港口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并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逐项落实整改。在下一轮督查中如再出现上述典型问题,将视情况通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并建议参照天津汇洋公司案例进行处理。
(二)各地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各级督察组移交的问题隐患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厅实行挂牌督办。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2020年10月6日前书面报送厅港口处。
附件:本轮被督查企业清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本轮被督查企业清单
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惠州泽华石化仓储码头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港海湾石油仓储码头有限公司
东莞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海安新港港务有限公司
湛江米克化能有限公司
茂名市天源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茂名市正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港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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