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2020〕5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集装箱码头工程靠泊能力核定的批复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审查核定的请示》(珠交字〔2020〕436号)及相关补充资料等收悉。
根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的通知》(交水函〔2014〕438号)等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海港高栏港区集装箱码头减载靠泊12万吨级集装箱船(减载靠泊主要限定条件见附件)。
二、港口经营企业应执行《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核定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应急预案及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其他限定条件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码头水域的观测维护及潮汐资料收集,对进港支航道、港池等水域定期观测和维护;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通航安全和码头运营安全。减载靠泊期限原则控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年之内。
四、你局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要求港口经营企业按照核定的靠泊能力组织生产。
附件:码头减载靠泊主要限定条件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广东海事局,珠海海事局,珠海国际货柜码头(高栏)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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