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质便函〔2020〕6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广东省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为做好交通运输部2020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通知》(质监综函〔2020〕2号)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事务工作的通知》(粤交质〔2018〕766号)要求,结合历年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交通运输部2020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交通质检中心)配合我厅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2020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且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
(二)2020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且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助理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人员。
(三)2020年度等级发生变化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均按新等级进行,信息采集必须覆盖全年信息。2020年首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机构,不参加2020年度信用评价。
(四)2020年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工地试验室和所有现场检测项目,均应参加2020年度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资料的填报
2020年度信用评价资料统一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报。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事求是进行信用自评,未如实填报自评资料的,将按存在虚假资料予以信用扣分。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2021年1月15日前,在我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完成信用自评资料的录入,并将相关纸质版资料(填报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于2021年2月25日前报送省交通质检中心。
(二)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及其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1.工地试验室(含现场检测项目)基本信息的填报。
为便于资料收集,工地试验室(含所有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外省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接的现场检测项目,下同)基本信息,按照其所属项目质监机构的不同,分为省质监机构监督项目(即我厅直接监督,下同)和地市质监机构监督项目两大类填报。
(1)省质监机构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基本信息,统一由各项目业主负责汇总填入“项目导入格式表”(采用Excel表格,内容见附件2),于2021年1月5日前将该表的电子版文件发送至省交通质检中心指定邮箱,电子版文件统一按以下格式命名:“项目名称+项目导入格式表”,填写“项目导入格式表”时具体需注意的事项详见附件2中相关说明。
(2)地市质监机构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基本信息由业主收集齐全后统一报地市质监机构(避免工地试验室自行上报,造成同一项目出现不同名称的情况),地市质监机构将所监督项目信息收集齐全后统一汇入“项目导入格式表”,按上述方式和时间发至省交通质检中心指定邮箱。
(3)现场检测项目(指广东省内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的现场检测项目),统一由试验检测机构上报,填写“项目导入格式表”后,按上述方式和时间发至省交通质检中心指定邮箱。
2.信用自评。
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5日止,相关等级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在管理系统完成工地试验室及其人员的信用自评资料的录入。自评资料(填报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经项目业主及项目质监机构复核评价后,项目业主按附件4的格式进行汇总,其中属省质监机构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附件3及附件4的纸质版由业主负责统一报送省交通质检中心;地市质监机构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上述信用评价资料(即附件3及附件4)由地市质监机构负责统一报送;现场检测项目的上述信用评价资料(即附件3及附件4)由检测机构汇总后统一报送。相关纸质版资料应在2021年2月25日前报送省交通质检中心。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是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我省每年度的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向来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在附件4相关栏中填入业主和地市质监机构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等信息),务必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录入、复核及报送有关资料,公开、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本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二)检测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负责人需认真核对所上报资料的准确性,如有差错将按其他虚假资料作扣分处理。
1.导入表信息需核对项目名称、工地试验室名称、负责人信息,不允许有空格或错别字,检测机构名称应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现名。省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导入表;地市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由地市质监机构上报导入表;检测机构不得上报工地试验室导入表,以免重复导入。导入表必须为Excel表格,不能合并单元格,不能增加列,可以增加行。
2.检测人员一览表需注明检测人员任职时间段,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出现虚报检测人员,将对工地试验室直接按其他虚假资料扣分并计检测人员不足扣分。
3.广东省内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所承担的现场检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地市质监机构不得上报。
(三)各检测机构要实事求是进行信用自评,各项目工地试验室数量应与其在质监机构备案情况一致,不得瞒报、漏报。自评材料如有明显不真实情况,质监机构复核评价时按《办法》JJC201005或JJC202002进行扣分。各审核单位对自评为满分的检测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要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认识不到位、评价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失信行为扣分(包括对试验检测人员失信行为的扣分)需附上相关扣分依据、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
(五)各有关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于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前,可随时关注各自在管理系统中由省交通质检中心录入信评信息的更新情况,过程中对各级监管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有异议时,应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并将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质检中心以便澄清、更正。否则,若无原发文单位同意撤销信用评价扣分相关的证明文件,公示期间信用评价相关的申诉原则上不予认定。
(六)信用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质检中心反馈。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陈田丛云路399号;
邮编:510420;邮箱:gdxypj2018@163.com;
联系人:李芸、郭丽媛;电话:020—36607628。
附件: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广东省).doc
附件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申报材料(广东省).doc
附件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广东省).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