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9 19:0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运函〔2021〕4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以下简称“部6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从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各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不再组织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含新增报名考试、逾期补考、成绩有效期内补考),全省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系统将于2021年2月28日24时关闭。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考试人员数量情况,指导辖区内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机构倒排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场次安排,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做到应考尽考,扎实做好现有考试人员存量消化工作。

  二、做好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改培训的过渡衔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部66号文精神转达至辖区内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广大从业人员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部66号文要求,对从业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确保平稳过渡。3月1日前已报名或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继续按照原考试模式做好考试发证工作;对3月1日前已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且在3月1日后初次申领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在3月1日后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并申领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按照新的培训模式做好培训发证工作。

  三、全面复核驾培机构资质条件,及时公布上报驾培机构名单。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复核辖区内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于2月5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考试培训机构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满足培训条件的驾培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详细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于2月10日前汇总报厅。

  四、做好改革前后驾驶培训学时和从业知识相关学时的有效衔接。各地对3月1日前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且在3月1日后初次申领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要按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要求补充培训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相关知识(7个学时);对3月1日后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并申领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按照《货运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全部培训内容。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落实申领人的从业资格档案建档和保管工作。

  五、推进省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全省互认。各地要压实驾培机构培训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培训质量管理。要督促驾培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对学员分类培训后组织开展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合格的,应及时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属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驾驶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发普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应通过“广东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培训监管平台”)核验学员结业考核信息后方可发证;对外省驾培机构培训的驾驶员,待全国驾驶培训信息“一张网”建成后,再全面启动外省驾培机构提供的《结业证书》核验工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要抓紧完善省培训监管平台相关《结业证书》功能模块,细化《结业证书》核发流程,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联系人:李炳明(从业人员业务),020-83732296;陈柯漫(驾培业务),020-8373229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