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法〔2021〕1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1号),涉及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职权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一)“省管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含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二)“省管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但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委托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三)“省管公路工程招标备案”,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招标备案。
(四)“城际铁路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批”,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竣工决算审批。
(五)“城际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竣工验收(含铁路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审批。
二、委托事项
(一)“省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实施。
(三)“省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设计变更审批(含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四)“省管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实施。
(五)“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实施。
(六)“省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七)“城际铁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变更)审批。
(八)“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限于项目全线位于广州、深圳市域的城际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审批。
(九)“广州内河港总体规划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分别委托广州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三、交接时间
自2021年3月15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交通运输厅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四、责任划分
(一)下放事项由承接单位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委托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行政机关追责。
2.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下放、委托事项的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