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综运字〔2021〕10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已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改为备案。为做好我省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选型技术要求》(JT/T 1208-2018)等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检查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及其投入的车辆是否符合规定。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核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具备经营条件的,通过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流程提交厅(相关流程使用说明另行发布)。厅对相关企业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予以备案,通知有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同时函告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证件申领
厅对相关企业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予以备案后,根据备案信息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调整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范围。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制作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货物运单,通过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给相关企业。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备案企业及时向过境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事宜。
三、加强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不符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要求的企业及时整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