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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5 11:0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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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综运字〔2021〕13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有关规定,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应在我省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完成备案及系统数据对接。为规范做好备案和数据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流程

  (一)拟申请备案的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根据《互联网道路客运业务平台对接数据接口开发指南》(详见附件1)完成本平台相关数据对接接口的开发工作后,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接入申请表》(详见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证照、三级或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证照及网络平台公司股权架构佐证材料。

  (二)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网络平台,省运政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数据处理需求流程为拟申请备案的网络平台分配综合信息平台系统账号,同时网络平台应同步与省综合信息平台系统进行系统接口联调。

  (三)接口联调通过后,网络平台在省综合信息平台中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平台备案申请。(四)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综合信息平台系统中完成该网络平台备案的备案手续。

  二、相关要求

  (一)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ICP许可)和三级或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的网络平台依照上述流程完成备案工作后,可为全省符合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提供相应的互联网道路客运服务;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备案)和三级或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的网络平台依照上述流程完成备案工作后,仅可该网络平台本身、全资或绝对控股(51%以上)该网络平台的母公司,以及该母公司的其他全资或绝对控股(51%以上)子公司中符合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提供相应的互联网道路客运服务。

  (二)网络平台不得为道路客运企业提供超出其经营许可范围的互联网道路客运服务。

  (三)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如实上传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四)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及其合作的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日常运营监管。网络平台违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的,应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联系人:厅综合运输处:饶有颂,电话:020—83730763;省综合信息平台技术支持单位:020—83732190、83732191转692或694。)


  附件:

  1. 互联网道路客运业务平台对接数据接口开发指南  

  2. 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接入申请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24日

  

  相关附件:

  互联网道路客运业务平台对接数据接口开发指南.docx

  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接入申请表.docx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互联网道路客运网络平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