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综运字〔2021〕15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审批事项办理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集团:
根据《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8号)以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强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直通港澳道路货运行业现状
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梳理核对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车辆指标数量,在核对工作完成前,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暂按省运政系统记载的各企业直通港澳道路货运车辆指标数量及车辆信息,为相关企业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相关企业的直通港澳货车总数不得超过省运政系统记载的指标数。
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出现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将合并前各企业在省运政系统记载的直通港澳道路货运车辆指标进行合并登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可凭企业提交的合并变更登记资料通过省运政系统对相关企业直通港澳道路货运车辆指标重新进行登记。
二、进一步规范直通港澳道路货运行业管理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当地注册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直通港澳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相关事项办理工作(可参照附件)。
各地要对在当地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货运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车辆加强监督检查。要每年组织对当地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尤其是直通港澳道路危运企业的许可条件进行核查,对不具备相应许可条件或未按照申请许可时的承诺落实车辆、设备、人员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许可。
三、切实落实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对经当地许可或备案的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要督促落实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台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各地对发现在当地无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要及时转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审批事项办理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