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2021〕4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联合命名2021年“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扶贫)部门,省公路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广东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21〕35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21〕333号),经地市申报、专家评审、省级核查和公示,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决定联合命名佛山、梅州、江门3地市为2021年度我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希望“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珍惜荣誉,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加快实现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理顺农村公路管理职能,全面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各部门要有序协调、紧密配合,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管理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和“美丽农村路”建设,更好支撑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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