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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2 23:0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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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法〔2021〕4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2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交通运输领域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国家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的3项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其他地区同步实行告知承诺,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出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进一步推动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粤府函〔2021〕136号文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实际,梳理形成《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版)》(附件2),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二)切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21〕7号、粤府函〔2021〕136号文要求,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我省实施“证照分离”改改试点成果,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更大力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实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配套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材料、表单等内容。

  (二)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加强各审批业务系统与全省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平台对接,加快完善基于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功能和应用,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线共享、查验和调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加快推动存量、增量证照电子化转换。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实施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要进一步细化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加强证照管理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精准推送至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后,有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者其他政府服务业务。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领会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附件:

  1.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相关附件:

  1.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doc

  2.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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