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综运字〔2022〕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2号,以下简称《直通港澳运输管理办法》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内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学习《直通港澳运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尽快熟悉调整后的直通港澳道路运输办理程序,确保平稳过渡。
二、《直通港澳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的跨境普通货运、跨境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仍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执行,具体流程见《直通港澳运输管理办法》附件《跨境运输车辆业务办理流程》。
三、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操作指引将在系统完善后予以发布。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联系人:吉 波(客运),020-83730763;李鹏飞(货运),020-8373068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