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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9 17:0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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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基建字〔2022〕2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1号,以下简称《水运信用评价细则》)的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范围

  各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从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参评项目或者无参评项目自愿参评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一)参与评价的项目范围

  以下项目(详见附件1)及相关从业单位按规定纳入2021年度信用评价范围:

  1.部、省批复初步设计(含委托地市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工程项目。

  2.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工程项目。

  3.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但2021年度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审批)的项目,仅对设计企业进行评价。

  4.在建项目有关标段如在2021年度无主体施工工程量或完成主体工程量不超合同额10%的,该标段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水运工程机电、房建以及设备采购等相关标段的从业单位不纳入评价范围。

  5.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标段),分别对具体承担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价。

  未列入附件1参评项目清单、但符合《水运信用评价细则》参评范围要求的项目及相关参建单位(如工程咨询单位等),参评单位或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可根据管理范围提出参评申请(见附件2)报省厅审查,项目及其相关参建单位通过审定后可纳入2021年度信用评价范围。

  (二)参与评价从业单位资质范围

  参与评价的设计企业需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并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需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监理企业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水运工程咨询单位指为发展战略、规划、项目等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并具备水运行业咨询资信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其他资质的企业暂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三)无参评项目自愿参评

  从业单位无广东省境内参建项目或其参建项目不符合《水运信用评价细则》参评范围,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广东省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企业(限具有水运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以及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备案专业含“水运”的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可申请参与2021年度信用评价。

  咨询企业参评项目可按有关要求自行提出申请并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同意后可参加省级信用评价,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

  二、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项目清单。请各地各单位对参评项目清单进行认真核查梳理。不在参评项目清单中,但需要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且符合本次评价项目范围的在建水运项目,或对项目清单中需要调整的项目,具体由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提出复核意见,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进行复核,并于2022年1月25日前报厅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调整,逾期不再对参评项目进行调整。新增参评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要求见附件2。

  (二)从业单位自评。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包括初次申请参评单位)于2022年2月15日前按规定完成自评工作,通过管理系统生成的自评材料打印盖章后送所从业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复评。仅设计参评的项目,需附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和有关审批文件。企业自评材料可随其最大合同额标段的自评材料一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并逐级报厅,也可于2022年2月15日前直接邮寄至厅基建管理处。

  不在上述参评项目范围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社会信誉等内容进行自评,在2022年2月15日前邮寄至厅基建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512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阳科收)。

  (三)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复评。建设单位自评材料和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材料于2021年3月1日前报项目上级管理单位,即建设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由其对建设项目的参评单位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上报。

  (四)审核材料及信用行为汇总报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厅基建管理处。经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将拟定的信用等级按规定进行公示。

  从业单位信用行为情况包括投标不良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等,指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在项目招标(评标)或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单位有《水运信用评价细则》评价评定标准中所列的相应行为,且行为发生的时间(指评标时间或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并作出处理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信用行为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3。

  (五)评价结果公开。省厅组织专家对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他

  (一)按照确定的参评项目清单范围,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及时通知本次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参加评价工作。因项目业主原因未能通知到从业单位参加评价的,将对项目业主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二)2021年度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210.76.76.179:8088,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和书面材料同步进行自评、复评、审核(查)。时间安排将严格按执行评价程序设定,逾期将无法进行网上材料的报送、审核工作。

  (三)新申请参加2021年度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其中标段用户的账号是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建立分配,企业用户的账号是企业在系统首页注册并经审核后开通,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的账号是由地级市交通运输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分配,具体要求见“信用管理系统”有关信息。

  (四)2021年度信用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系统操作说明、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等资料,请自行到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下载。如有疑问,可通过信用平台QQ群(群号:80521150)或电话咨询(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支持:020—38468815;水运信用评价办法:厅基建管理处020—83730592)。

  (五)为保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应在报送自评材料的同时提交《承诺书》,否则复评单位不予受理。

  (六)各参评单位要认真对照评价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系统有关要求,特别是良好信用行为(抢险救灾须按附件3格式提交)以及涉及AA、A级有关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书面递交材料必须装订成册,未装订整齐(有活页的)将不予接收,逾期提交资料,视为未参与评价。

  (七)属于应参加本次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特别是2021年有在建工程量的从业单位及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能按规定时间期限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资料或报送纸质资料,均视为未参与评价,信用等级直接按C级确定。对于有在建项目但因参评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填报评价材料,或有在建项目但2021年度无实际工程量申请不参评的,参评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材料时要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附件:

  1.2021年度水运工程信用评价项目清单          

  2.参加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申请表

  3.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行为情况汇总表

  4.企业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申请信用加分审核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附件1-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