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港口字〔2022〕3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头港引航站调整引航范围批复的通知
深圳、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头港引航站调整引航范围的批复》(交水函〔202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深圳港引航站、汕头港引航站的指导,督促两站尽快做好汕尾港小漠港区引航业务移交方案,落实两站的引航范围调整工作。同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业务移交过程平稳有序,为船舶提供优质的引航服务。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深圳港引航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并按照海事机构要求建立汕尾港小漠港区引航安全管理体系,报汕尾海事局备案。请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汕头港引航站的指导,做好引航员队伍稳定工作,确保引航业务调整后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干劲不减。
附件:交水函〔2022〕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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